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房产土地>>>建设工程
如何应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又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工程质量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休息相关,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该劳动成果并支付工程款,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由此导致工程款迟迟不能到位。
    为解决此类纠纷,《解释》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理由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意味着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所产生的质量责任,故对其质量工程不符合约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从移转占有之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其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