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先生的母亲去世后,父亲用自己的私房钱买了一处房屋。江先生兄妹三人都已成家立业。由于身体一直不好,去年5月,父亲写下遗嘱:房屋由江先生继承。去年9月,父亲去世。江先生还有一个86岁的祖母,完全靠江先生的父亲生前一个人赡养。那么,这份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江先生是否有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呢?
【律师分析】 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该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据江先生叙述,其祖母已86岁,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其父亲的遗嘱中没有其它财产份额留给其祖母继承,那么该遗嘱中的房屋处理时,必须为其祖母留下必要的遗产以维持她正常生活,否则,该房屋将不能办理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