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是否有效 去年12月,李某的奶奶去世,没想到却会留下一场家庭房产的纠纷。事情是这样的,李奶奶生前孤身一人,有两处住房,其中有一处在她健在的时候办理过遗嘱公证,载明在她去世后由四个子女平分该房产。另一处房产李奶奶在去世前曾留下自书遗嘱将那处房产赠与其孙子李某。该遗嘱经专门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已确认是李奶奶的亲笔书写,只是这个遗嘱当时没有经过公证。现在李奶奶去世了,房产继承自然就摆在大家面前,那套经过公证的房产大家都没有疑议,但对李奶奶遗嘱赠与李某的那处房产,除李某的父亲以外,李奶奶的其他3个子女都不同意李某继承这套房子,他们坚持尽了赡养义务,而遗嘱又没经过公证,所以要求平分该房产。针对这件事, 李某咨询了我,我认为李奶奶生前就自已的房产处理问题已经立了专门的书面遗嘱,而且此遗嘱经专门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已却认是李奶奶的亲笔字,即可以认定遗嘱的内容是李奶奶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该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适用。结合李的情况,李奶奶写下了书面遗嘱,根据效率优先原则,该房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另外《继承法》还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在遗嘱中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但是经公证的遗嘱只有在与其他未公证的遗嘱有冲突时,才能体现其效力优先。李奶奶前后两处房产遗嘱处置的是两处不同的房产,并无矛盾冲突之处,所以,这处房产应归李某所有。
二、产权人过世,房产如何继承 李先生的母亲和父亲生前生有李先生和李先生的妹妹一对儿女,并在生前购置了房产一处。几年前李先生的母亲去世,去世时没有遗嘱,后父亲再婚。现父亲去世,李先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李先生父母生前已去世,请问该房产李先生和妹妹如何继承。
该房产为李先生的父亲和母亲生前共有,李先生的母亲去世时没有分割,所以李先生的父亲应得到该房产的1/2,李先生母亲的1/2再分成三份,由李先生、李先生的妹妹和李先生的父亲各继承1/3,这样李先生的父亲得到2/3,这2/3的房子就李先生的父亲和李先生继母的婚姻关系而言,属于婚前财产,为李先生的父亲一人享有,在李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应分成三份,李先生、李先生的妹妹和李先生的继母各分得其中的1/3,这样李先生和妹妹得4/9,加上李先生母亲份额中得到的1/3,李先生和李先生的妹妹各分得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