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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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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就业 被判返还费用 邯郸律师
 
承诺推荐国航空乘就业,未履行承诺学员起诉要求退还培训费用。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原告相应的培训费用及违约金。

  2009年3月26日,原告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周某称,该公司对外称以国航及中国航信集团北京民航凯亚培训中心的名义招生,并承诺能为学员免试入职国航。培训合同规定由该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原告向被告该培训公司交纳了培训费用人民币90000元,后由于该公司未能依照其承诺,给原告推荐到国航就业,原告周某及其它学员与该公司经过协商要求退还全部的培训费用。经协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可以偿还该培训费用,双方于2011年1月13日签订了分期偿还培训费用的协议。后因原告一直未收到相关退费遂将该公司及其法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相关培训费用。

  庭审中,被告某培训公司及该公司法人王某辩称:该退的金额公司会退,同意退还原告6万元,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关于原告对公司法人王某个人的起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的行为属公司的行为,其是作为公司的法人来代表公司签订的,并不是个人的行为。关于原告要求的退回培训费9万元,费用已被老师取走了一部分;其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被告不情愿的情况下写下的,因为当时昌平公安局正在侦查该案。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现因培训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偿还相关培训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某培训公司偿还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周某是向培训公司交纳的相关培训费用,王某签署的《还款协议》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培训公司辩称该公司法人王某签署的《还款协议》是受胁迫,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原告相应的培训费用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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