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10月20日,李某与王某口头达成汽车买卖协议,由王某将其向张某处购买的一辆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某,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王某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某,李某于次日向王某支付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后李某将该车开往某市,交警以该车从2005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某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开回,并找王某协商退车未果。后李某以“王某隐瞒该车欠大额养路费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的汽车买卖是否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某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某。王某应支付6040元给李某。
三是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或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方能生效,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