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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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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存款被盗法院判决为何不同
 
“奔波两年多,三次上公堂。”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民胡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一纸终审判决书让她被盗取的25万元存款有了着落,而她自己总结的这十个字,也勾勒出她这两年来的艰辛历程。
  2006年年底,胡女士去某银行存款时发现卡上25万余元存款被人转走,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但后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女士随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再审认为,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胡女士2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据了解,此案是武汉首次判决银行负全责的赔偿案。

储户 25万存款不翼而飞

争论 银行是否应该担责

  2006年12月13日晚,胡女士在武汉市徐东路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查看卡上余额还有25万余元。1个月后,当胡女士再次到该银行存款时,发现卡上余额只有1.54元。她查看明细表后发现,卡上的钱是被他人分3次转走的。“存折和银行卡都在我手里,密码也没有告诉别人,钱怎么就不见了?”一头雾水的胡女士当即报了警。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胡女士取钱之前,两名男子在银行进门处安装了仪器装备,据分析,两名男子通过安装读卡器,获取胡女士卡内信息,之后克隆银行卡转走存款。
  胡女士认为,这笔存款被人冒领是因为银行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应该承担责任。
  而银行方面则认为,胡女士存在“逃避自身没有履行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和取款密码的合同义务的严重错误,按储蓄合同约定,其存款凭证和密码一旦被他人窃取并支取存款,责任自行承担”。
  多次交涉未果,胡女士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应当继续履行储蓄合同,支付胡女士由此损失的存款25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方面提出,此案涉及银行卡复制和存款密码怎样泄密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结果不定,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有关规定,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
  对二审判决结果,胡女士称“无法接受”,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武汉市中院再审此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安全保障,特别是要对自动柜员机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障储户使用该设备,并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本案中,银行虽有监控录像,但没有利用该设备提供及时监管服务,也没有张贴书面提醒储户对不法分子利用自动柜员机骗取存款的“风险提示”,导致该场所被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胡女士2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业界 银行反思保全责任

律师 此案有指引性意义

  “我已经听说了这个案子,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我很意外。”今天下午,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ATM柜员机遍地开花,日常维护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各大银行管理上的难点,尽管银行方面加强了对ATM柜员机的监控,但不可能面面俱到。
  “目前能够做到的就是在ATM柜员机旁边贴上提醒告示,提醒储户保护好自己的储蓄信息。”这位业界人士说,至少此案对银行界是一个提醒,“促使各大银行加强对储户财产保全的力度”。
  “银行方面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结果合理。目前,在涉及到储户的存款被盗取的案件中,很多都是法院判储户败诉,有的是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告诉记者,存款被盗取,银行吃官司,诸如此类的案件经常出现,但是对每件案子的判决却不尽相同。
  2007年8月,武汉市民张某意外发现自己账户上的1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经查询,有人持卡在广东广州、阳江等地分数次深夜取款,警方调查此案未果。
  2008年9月,张某以银行方面未履行保管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损失。该案一审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张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法院作出此种裁定的理由是,储户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发生时存在过错或瑕疵;同时,按照银联卡申办相关条款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及密码,凡与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操作的合法交易,其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在储户存款被盗取案件中,只要不是储户故意泄露密码、丢失银行卡,银行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王万雄分析说,储户将钱交给银行,这在法律上就已经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履行义务。储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对银行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同时,从合同法来看,在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过程存在瑕疵,就应当依法赔偿。“所以银行不能寻找借口免去自己的法定义务”。
  “另外,在此类案件中,不存在‘先刑后民’的说法。”王万雄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犯罪嫌疑人盗取的是银行的钱。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只要存在,就必须进行支付。
  那么,为什么在类似案件中,银行胜诉、储户胜诉的判决结果都会出现?
  “以往出现过不法分子通过‘拍肩膀’等方式吸引储户注意,然后趁机盗取银行卡信息,或者是银行方面在柜员机附近有明显的提示性语言,而储户没有留意导致银行卡信息被盗,这种由于储户过错导致的损失,储户要负主要责任。”一位曾经审理过多起类似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关键看储户是否存在过错,而大多数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
  王万雄则认为,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原因还在于,目前,很多人将银行资产视为国家财产,在保护程度上,将国家权益与个人权益区别对待,“而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与对国家财产的保护方式对等,在储蓄合同关系里,储户与银行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两个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也应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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