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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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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入证”引入民商事审判
 

8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能容纳200多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为之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测谎”而引发了徐州当地各界的高度关注。记者在现场看到,旁听人员中,除了徐州市11个区县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外,还有来自睢宁县的20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10多位村镇代表。

  现场目击

测谎结论引入法庭质证

  9点15分,审判长施巍峰宣布庭审开始。
  原告彭增权向法庭宣读了民事诉状:原告经常卖水稻给被告睢宁县礼洋食品加工厂。至2008年3月,被告累计欠原告水稻款19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2008年3月30日,原告之妻王翠华持欠条去要钱时,被告张淑玲(系食品加工厂投资人魏礼阳妻子)支付了4000元,将前款欠条收回,又另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同年5月初,外出打工的原告回家后,到被告处要钱,被告却告诉他欠条虽未收回,但钱已经被其妻王翠华要回。
  被告则在法庭上答辩说,在4月1日下午3点左右已经将钱全部付给了王翠华。
  法庭进入到举证质证环节后,审判长当庭用大屏幕展示了该厂财务室的部分照片,被告张淑玲则根据照片仔细地回忆了还钱给王翠华的整个细节,并提供了6名证人见到双方交接钱款的相关书证。但原告不认可证人的说法,认为证人证言的表述有的很模糊,还有一些矛盾,存在一些猜疑、推断的语言。
  双方在法庭上出现了各执一词、势均力敌的场面。
  被告代理人随后向法庭宣读了一份2008年8月29日在法院的一份谈话笔录,内容为原告及其妻子王翠华自愿接受测谎,并同意法院以测谎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2008年9月1日,该案合议庭在评议后,作出了委托鉴定的决定,并正式联系了位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公安部心理测试中心,对双方进行测谎鉴定。2008年11月11日,该中心作出了测谎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
  在这份《心理测试报告》中,被测试人张淑玲、王翠华的情况为“身心正常”,结果为:检测到张淑玲、王翠华的记忆中“曾还过15000元、欠条忘记要了等相关信息”,倾向认为“张淑玲极有可能还了15000元,但欠条忘了收回”。
  针对这个不利于原告的测谎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坚决表示,测谎在诉讼法中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在征求合议庭成员意见后,审判长当庭传唤了王翠华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原被告质证。虽然王翠华表示整个测谎过程是自愿而且公正的,但她以不知道后果、不懂法律为由,不承认收到了钱。
  随后,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先后对王翠华进行了询问,但没有在实质性问题上得到有关王翠华撒谎的有力印证。
  整个庭审一直持续到了11点多,合议庭随后宣布了休庭。

  意见不同

可否成为“定案”依据仍悬疑

  休庭后,记者旁听了参加庭审观摩的人大代表的“闭门评审”座谈会。在出席座谈的12位县乡人大代表中,11人都支持原告胜诉,理由是欠条是最有力的书证,而作为一家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出现了疏漏,也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其中,3位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对“测谎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提出了意见,而另外9位人大代表则几乎没有提到有关测谎的任何问题。
  记者随后了解到,在回收的64份民意调查表中,支持原告的为25人,其余39人则表示了支持测谎结论的看法。
  “测谎程序的启动完全是根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进行的。从同意测谎到正式进行测谎的两个多月期间,原告完全有时间‘反悔’。”合议庭审判员介绍说,心理测试报告虽然“仅供参考”,但倾向于王翠华撒谎的“结论意见”则十分明确。
  据悉,由于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调解,该案最终只能以判决结案。这起在庭审质证中引入“测谎结论”的特殊案件将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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