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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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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扬州市顺天物流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海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在保险期限内的2006年3月,该拖挂车从扬州运输货物前往连云港,当行驶到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时,车辆的前轮突然暴胎,造成车辆倾覆,车头撞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冲至对面的逆行道后,又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客车上十余名乘客卒不及防,严重受伤。该事故发生后,还造成高速公路上的来往车辆长时间堵塞。

  经过交警和路政部门的察看,确认运输公司的拖挂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约三十万元。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运输公司迅速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受伤乘客住院后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并在治愈后出院。

  运输公司在处理完毕赔偿事宜后,公司负责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在仔细核对了运输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发现该拖挂车没有在06年1月参加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遂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运输公司在得知该决定后,非常震惊,表示强烈异议。因双方协商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运输公司观点: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已全额垫付了赔偿款三十多万,出于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另外,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没有向运输公司特别说明保险车辆若没有参加年检,发生事故不予以赔偿等相关内容,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保险公司观点:

  在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若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

  法庭审理及判决: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将运输公司投保的资料及全套手续提交法庭,以便确认保险公司在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否已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告知了运输公司。法庭给予了保险公司补充提供证据的三周期限。但保险公司未能在期限内提交法庭要求的资料。

  法庭因此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关于“未参加年检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赔”的内容没有向运输公司明示,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法庭遂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在保险限额50万元内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款项。

  律师评论: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地位比较尴尬,因为法官在潜意识中通常倾向于同情受害人和已经垫付了赔偿款的肇事人。一般又认为保险公司财大气粗,多赔偿一点对保险公司算不了什么,所以,法官会尽可能地支持受害人诉请和肇事人的理赔请求,只要受害人或肇事人的要求有证据支持,大都会被采信。

  在本案中,原告运输公司在起诉保险公司的诉状中本没有要求法院确认免责条款不成立的诉讼请求,而是直接诉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已垫付的三十万元赔偿。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合法的理由拒赔。但主审法官主动提示运输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庭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因此,运输公司否认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其明示过应当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官遂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已经明确告知运输公司该免责条款,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而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员在保险销售中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的现象非常严重,为了争取客户签约,连一些必要的程序都可以忽略。不对客户明示相关免责条款,不要求客户对双方议定的内容每页签字确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致使保险公司往往败诉。

  根据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议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客户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合同、条款、附文等全套资料每页签字确认,以便在诉讼时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客户明示了全部保险条款。虽然这会增加保险销售员的工作量,甚至可能会丧失签约的商业机会,但这对保险公司业务的整体正常运转有极大的好处。同时本站律师还认为,驾驶员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正常的年检,客观上讲若车辆未参加正常年检,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在降低,对自身对社会不特定的任意第三人均是非常不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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