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万女士将北京东方索富比拍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富比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图录费1760元及点评费200元,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9年7月31日,原告万女士与索富比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万女士收藏的铜雕观音立像委托给该公司在拍卖会上拍卖。万女士认为,索富比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一是索富比公司在制作图录时,将原告万女士的名字印错,二是标的物预展不应少于两日,但索富比公司只预展一日,三是在进行拍卖活动时,本应将标的物唱卖三次,但索富比公司却只唱卖两次,致使原告的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流拍,四是索富比公司没有拍卖文物的资质,原告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是清康熙文物,其无资质拍卖,五是索富比公司将铜雕观音立像的图片放在网上进行宣传,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违反了保密义务。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索富比公司辩称,双方是合同关系,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必须叫卖三次,万女士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只叫卖了两次。在图录中,公司确实将万女士名字写错,公司已经再三向她赔礼道歉,但此错误与藏品是否拍卖成功无关。图录并非广告,此图录是发给委托人及参加拍卖会的人员,只是参照,并非广告。根据图录中显示,公司确实预展了两天,公司没有承诺一定将拍品拍成。拍卖的程序是公司先向文物局申报公司拍品的具体信息,一旦文物局认为拍品中有违规的物品,是会被拿下的。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具有拍卖的资质。另外,拍卖公司现在都有一个规矩,就是一旦没有拍卖出去的物品,都会在网上就物品做一段时间的宣传,希望能有机会拍卖出去,这是善举,公司并无恶意。故不同意万女士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严格按照拍卖法及拍卖行业相关规定实施自己的拍卖行为。拍卖法对于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报价几声问题未做规定,但按照通常作法,除拍卖师在拍卖会开始前有特别声明的,应三声报价。故万女士委托的拍卖公司在拍卖程序上确有一定瑕疵且存在印刷错误等不当行为,对此应提出批评,但拍卖过程中拍卖标的能否拍卖成交取决于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上述不当行为与拍品能否拍卖成交不构成因果关系,也未达到违约程度。同时万女士与拍卖公司在拍卖合同中并未就拍卖标的流拍后的宣传方式进行约定,现万女士以此为由主张拍卖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拍卖公司赔偿万女士图录费及点评费共计196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