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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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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伤害案件之“触电”鉴定
 

触电伤害案件之“触电”鉴定

 

 

 

    [摘要]近年,触电伤害案件频繁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而为了分清责任,各方当事人都“据理力争”,如:是否有过错(过错责任)、供电企业是否具备法定免责情形(无过错责任),过错大小、责任如何分担等等,但却忽视了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触电”认定(即是否触电?)、“触电”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触电对伤亡所产生的的原因力大小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如何科学地分清触电伤亡的多种原因和产生后果的作用力大小,鉴定分析触电伤亡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问题。
一、电力人身伤害案件“触电”鉴定的现状。
(一)目前的鉴定机构、方法(过程)。
目前电力人身触电伤害案件尚无专门事故鉴定部门,各地情况不一,按参与的频率多少排序为:公安、医院、法院、劳动部门、安委会、电力部门、工会、安监部门、人事部门等,也有由上述若干部门联合鉴定的。主要是司法机关(如公安局)的法医做出的触电伤亡鉴定和医院做出的触电伤亡就医证明。法医主要对触电死亡者进行尸检并以死者身上的电击痕迹等表面现场进行鉴定,并做出触电死亡鉴定结论;而医院主要是根据触电伤亡者的家属(或送伤亡者就医抢救的人)的口头陈述或伤亡者体表电击痕迹来进行判断并做出伤亡者触电伤亡证明。两个主要鉴定机构均无电力专业人士,对电击现象及特征均知之不多,尤其是医院接诊医生对电击现象及特征知之甚少。
人体触电症状有哪些表现?触电是指电流流过人体,对人体造成伤害,也叫做电击。决定触电伤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两个:触电电流的大小和触电时间的长短。1mA(毫安)左右的电流通过人体,就会引起人的感觉,如针刺感;电流大到15mA时,人体就会不能自主摆脱带电体,会感到异常痛苦,身体难以忍受,如时间过长,则可能昏迷、窒息,甚至死亡;电流超过30mA数秒至数分钟就会使人心脏跳动不规则,昏迷,血压升高,强烈痉挛,可能引起心脏跳动异常,致人死亡;50mA为室颤电流(或致命电流)下限,即通过人体引起心室发生纤维性颤动的最小电流,50mA的电流通过人体的时间达1s,就可能发生室颤,使人死亡。
人身触电后是否死亡还与性别、年龄、体质、有病与否、出汗程度等变量有关,还经常有假死现象出现。人触电以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困难、血压升高、昏迷、痉挛,甚至呼吸中断,心脏停跳等险象,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通常称是假死,万万不可轻率地认定触电者真的已经死亡。我们通常所说的30mA以上的电流通过人体可能使人死亡,指的是30mA乃至50mA以上的电流通过人体一定时间具有致人死亡的能力,并不必然导致人的死亡。其最终死亡与否还与事后抢救是否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等有很大关系。首先发现的人让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有没有就地抢救,进行人工呼吸和用胸外心脏挤压法的抢救并联系车辆送医院,且抢救人员的抢救方法是否得要领,在送医院途中不得中断抢救等等。可以说抢救时间的延误和方法的不妥也是导致触电者最终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存在问题。
1、目前司法机关法医对触电死亡者的鉴定主要是根据触电现场死者的电击体表特征进行检查,并根据死者身上的电击痕迹进行判断其是触电了并已死亡,很少尸检(因为大部分死者家属都不肯尸检),但是触电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在现实生活中触电未亡者比比皆是;且触电对伤亡产生的作用力大小问题(或触电是造成死亡者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法医在鉴定报告中并未做出科学或详尽的分析。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如死亡后才触电(即高空坠落惊吓死亡后才触及高压线)和因身体存在其它重大疾病,触电只是造成其死亡的一个诱因(即一个身体健康的正常人如此时触电并不会致死)等现象等。
2、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大部分对电力专业知识知之甚少,据了解,许多接诊医生只是对送诊的伤亡者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并依据送诊者口述是触电即做出伤亡原因证明,尤其是对死亡者如此。医生对死亡原因实际并未做出具体尸检和分析。
因此,以上两个“法定”的鉴定机构对触电伤亡者的“触电”鉴定方法极其简单(大部分仅凭伤亡者体表的含糊特征进行简单判断),对其因触电而致伤亡的原因力大小基本未做分析或分析方法不够科学,因此,其做出的“触电”伤亡鉴定会存在重大瑕疵。
(三)鉴定工作对电力人身伤害案件审理的影响。
法院对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每当伤亡者本人或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供电企业时均以法医的鉴定报告或医院的伤亡证明其是触电为证据并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供电企业也曾力争伤亡者死因不明或触电并不是造成伤亡的唯一原因及对原因力大小有异议时,法院常常以法医的鉴定报告或医院的伤亡证明为依据即认定伤亡者为触电伤害。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应针对“触电”鉴定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及其鉴定过程(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案例:原告与其丈夫柳XX取得规划局批准后在建私宅四层,吊钢筋时柳XX不慎从四层坠落死亡。原告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在吊钢筋时被吸上距房屋3米左右的高压电线,并从高空坠下导致死亡。被告供电局得知情况后立即请市公安局法医前往现场,医院救护车也随即赶到。为证明柳XX死因,供电局要求法医对死者进行检查,可死者家属拒绝法医和医院医生进行尸检,并于次日匆匆将尸体火化。为注销户口,原告到当地派出所以柳XX触电死亡为由要求派出所出具触电死亡证明,并请了两位证人证明(事故发生时,证人看到房屋发出触电火花),以此证明死者系触电死亡,据此诉至法院并向被告索赔。被告辩称柳XX尸体未检验,其死因不明,不能证明柳茂才是被电击致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派出所从未介入事故调查,其出具的触电死亡证明是应原告的要求用于注销柳XX户口的,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力。证人的证词看到房屋有发出触电火花,因该证词不能确切地反映柳XX是否触电,因此该证词只能证明有触电事故发生,不能说明一定是柳XX触电。柳XX在与工人詹XX拉钢筋过程中,钢筋另一头触及高压导线,造成从四楼摔下当场死亡,柳XX虽未经尸体检验确定为触电死亡,但其死亡与触电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柳XX死亡事故是在正常的高压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柳XX的死亡系其故意行为造成,因此,被告应承担柳XX死亡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认为死者死因不明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依据,且其死亡与触电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死者未经尸检,死因难以确定,一审原告据此向供电局索赔缺乏事实依据。但考虑到死者对其家属所产生的巨大悲痛,极力进行调解,要求供电局给予原告1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以结案。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影响
现行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中存在自检自鉴,无电力专业人士配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缺乏电力专业人员和知识)等现象,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公正的鉴定过程(方法)和结论,该鉴定结论在法院庭审中经不起质证,存在诸多漏洞和不确定因素。而供电企业都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得知并赶往现场,且又无权对伤亡者进行勘验,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要求供电企业举证伤亡者不是因触电而受到损害的,十分艰难,而供电企业为此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亦显得不公平。
触电人身损害属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只有查明电力设施与损害结果的产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是否触电)及原因力的大小,才能为准确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如果连基本事实都未查清就妄下定论,难免会错划责任,出现裁判的不公。
(二)触电伤亡鉴定应解决的问题及思路
成立能独立开展鉴定工作(配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的社会鉴定机构,且其具有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能力。如2007年11月份成立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机构应具有中立地位,这样才更具有公信力。如行业协会等。
在进行与触电相关的事故的鉴定,要解决触电的原因,触电与伤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应当注重解决下列几个问题:1、触电的原因及性质。应当认真了解案情,全面勘验现场,详细检验尸体,必要时可进行科学实验,全面分析后得出触电的性质,即触电是属于自杀、他杀及意外触电伤亡的结论。还应得出触电发生的原因,是否是电力系统自身故障、电力系统外破引起故障或不当使用电力设备等原因引起的触电。一般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引起的,如高压电自身的危险性、电力设备安装不规范、电力设备周围存在违章建筑、受害人自身原因、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责任等。2、触电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触电可导致人身伤害,但是多数情况下,触电不并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触电与其他原因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通过鉴定正确判定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及原因力大小。3、损伤与施救方法、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的触电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正确的方法积极抢救,特别是电击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如果能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或拳击心区促使心跳复跳,可及时挽回一个健康的生命。触电事故发生损伤后,如果抢救得当,并不一定会导致伤亡的后果,一些医疗机构或负有抢救义务的主体失职也可能导致疾病(伤亡)的发生。因此,我们应通过鉴定正确判定触电引起的损伤与施救方法、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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