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01年7月的一天,李某与几个同伴在本村赵某某家门口玩耍,
无意中触摸到北京某电信局在本村电力杆上设置的固定电力杆的地面拉纤,不料拉纤上竟然有电,李某当即被电击,幸好被在场人用木棒救下。经两次法医学鉴定,李某被电击成九级心脏病伤残。而导致地面拉纤带电是因为在事发地不远处一根低压电力线与固定通信电缆的钢拉线经常刮蹭,造成电力线绝缘皮脱落,漏电给钢拉线,由钢拉线导电,使事故点位移至事发地。因此,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该村村委会、北京某电信局、北京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共索赔60多万元。通过几次庭审,北京供电公司代理人反复论证导致李某触电受害的漏电电力线和地面拉纤的产权并非北京供电公司所有,而是由另两方被告分别所有;原告起诉北京供电公司毫无法律依据,法庭应动员原告撤回对北京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庭听取了北京供电公司代理人的意见,说服原告撤回了对北京供电公司的起诉,并判令村委会和北京某电信局承担对原告各5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