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无责的一同饮酒乘坐人应担部分责任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重庆五中院判决罗开碧等诉秦联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胡智勇 胡军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虽认定乘坐人无责,但乘坐人和肇事者一起饮酒后,明知其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却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乘坐人损害,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情]

    2009年3月14日,秦联志、张某等人在綦江县安稳镇羊肉馆吃晚饭,众人喝了二斤用白酒泡制的木瓜酒。秦联志也喝了一定量的木瓜酒。饭后,秦联志便驾驶借来的小型客车搭乘张某等10人,由安稳镇街道沿松路驶往松藻。车行至安福寺路段,因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公路,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秦联志等九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4月8日,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联志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翻于右侧坎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联志一人的过错导致,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等十人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为此,死者张某的家属罗开碧等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联志赔偿全部损失共计419121.5元。

[裁判]

    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联志驾驶渝BE600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等10人,由于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公路,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9名乘车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联志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翻于右侧坎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联志一人的过错导致,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罗开碧等请求秦联志赔偿的理由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判决秦联志赔偿罗开碧等各项损失419121.5元。

    一审宣判后,秦联志对一审判决不服,理由是:事发当日,同车人与秦联志一起喝酒,乘车人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但他们并未阻止秦联志驾车,故同车的成年乘坐人均对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秦联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车成年乘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秦联志酒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秦联志一同喝酒后,明知秦联志酒后驾驶超载车辆,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张某存在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尽管秦联志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张某存在重大过失,结合秦联志驾车是友人同行,并未谋利的实际情况,故应适当减轻秦联志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由秦联志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为宜。故秦联志提出的其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0年5月10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罗开碧等因张某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419121.5元,由秦联志负责赔偿335297.20元,其余费用由罗开碧等自行负担。

    本案案号:(2009)綦法民初字第1676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45号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