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
不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上的适用
 

唐亚林  滕远利

 

[案情]

    原告丈夫张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支公司达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合同指定原告为受益人,投保人张某为被保险人,张某在合同的“说明”栏注明:“投保人会骑摩托车,用于自用”。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9万元。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张某于投保4个月后驾驶摩托车与一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调查,认为该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弯道严重占道,且严重超速行驶导致的,汽车驾驶人在导致事故发生中起全部作用,应负完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由于张某无摩托车驾照,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额保险金。

[分歧]

    对本案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存在很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责任免除条款。有如下理由:1.无有效驾照则不准许上路行驶,本案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本案是因为无有效驾照导致的,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应适用免责条款。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明确约定:无有效驾照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免责,张某无有效驾照,因此保险公司应免责。3. 保险合同所投保的是一种风险,无有效驾照根本不准上路行驶,保险公司也不会承保一个无有效驾照者的人身安全。本案不属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因此不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免责条款应当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适用免责条款。理由是本案事故不是因为张某无有效驾照造成的,在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形下,一个有驾照且驾驶技术熟练的人也必然发生本案事故,因此本案事故不是张某无有效驾照导致,不符合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不应适用免责条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对格式合同条款首先应作严格的文义分析

    格式合同使用的重复性,必然使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反复推敲格式合同条款的含义,因此其中很容易隐藏对相对方不利的陷阱,但极少隐藏对提供者不利的陷阱。因此对格式合同首先应按其通常含义作严格的文义分析,如果按文义分析得出的结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不利,那么就不能采用其他解释方法作有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因为相对方是通过格式合同的文义来理解格式合同的,且如果文义有歧义,相对方通常是按照有利于已方的意义去理解,因为法律明确作出规定,有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合同双方的合意应是投保人按通常理解所认为的条款含义。在此,我们不能要求格式合同的相对方有接合格式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理解格式合同含义的义务,因为当事人订立的是此格式合同,与其他合同无关。其他合同不是此合同的附件,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其他格式合同对此格式合同的条文含义和效力均不具有影响。在裁判中应按此规则解释合同,当然更不能要求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应接合其他格式合同理解此格式合同。一是相对方一般无法知晓其他格式合同,二是其他格式合同不涉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相对人没有关心的必要。第二种意见中的第三种理由,实际上是将本案的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当作一个合同对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均明确写明: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驾驶人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免除条款体现了第三种理由,但其在免责条款中有明确的没有歧义的表达。而本案的保险合同条款,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必须是因无有效驾照驾驶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伤亡,保险人才免责。根据逻辑推理规则,不是这个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且又不符合其他免责条款情形,保险人即不能免责。按照保险的规则,风险太大保险费率又低,保险公司就不会承保,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本意应当是被保险人无有效驾照驾驶而死亡,保险人免责。因为无有效驾照驾驶,风险太大,保险人不予承保。但这是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上的表述不严密,其责任应由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险人不能因此免责。因为投保人是根据保险条款表达出来的意思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双方的合意是条款文义表达出来的意思,而不是与条款文义相左的保险人本意。

    二、关于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问题

    本文所涉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因为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且合同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故各国法律均对其予以规制。如德国《标准合同条款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异议时,由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英国判例法确认:只有在免责条款的用语绝对准确、肯定,并且不发生歧义时,才裁定其有效。如果含混不清时,将作不利于格式合同使用者的解释,甚至否定其效力。我国对保险格式合同的规制见于合同法和保险法。《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见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即不利解释规则。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则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所以对格式条款不是只要有争议存在即按不利解释规则作出解释。假如非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用蛮不讲理或貌似有理的理由解释格式合同,从而形成“争议”,法院就不能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否则,殊失公平。此处所谓“通常理解”,不应当是格式条款提供人的通常理解,而应当是一个普通的具有社会正常理智者(非格式条款提供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因为格式条款提供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要远远优于普通人。当然也不能按照某个具体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作出解释。假如某个具体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文化水平极低,其对某些字句的理解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理解相左,此时按照其理解解释合同,就极不合理。所以对格式条款的争议有形式争议和实质争议之别。形式争议即只要有不同理解即构成争议,实质争议则要对争议内容作具体分析,判断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理解是否符合通常的理解,如果符合则构成实质争议,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该规定的本意不是只要有争议即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作为特别法,当然受《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约束。且如果只要有争议即作出不利保险人的解释,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如上段所述,一个人以蛮不讲理的方式解释合同,从而引起争议,肯定不能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本案中,保险人认为,只要被保险人无有效驾照,即应适用责任免除条款。原告认为,只有当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有效驾照导致,才应适用责任免除条款,而本案不属被保险人无有效驾照导致,而是由于对方严重违章导致,故不应适用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的解释,是保险人的合同本意。原告的解释不违背对免责条款的通常的理解,因为免责条款中的“导致”一词,本就是解释因果关系的词语。因此本案属合同双方对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发生实质争议,故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三、关于无有效驾照的责任承担问题

    无有效驾照,当然应承担行政责任,将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但行为人是否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否。法律责任分为三种,一是行政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中,均未规定无有效驾照是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无有效驾照驾驶,只应承担行政责任。在民事和刑事领域,则应根据具体的情节确定责任(无有效驾照不是确定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依据,因为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因无有效驾照而在民事或刑事领域承担责任,是混淆了法律责任的承担。无有效驾照驾驶,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关系。

    四、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一种风险。但这种性质并不影响对某一具体合同条款含义的理解。保险公司一旦承保某种风险,即使保险费率很低,但只要与相对方已签订保险合同,就不能仅以风险太大费率太低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无有效驾照驾驶,发生事故的风险当然大大增加,但这种风险的增加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即已存在的,保险人无权因此要求修改合同条款或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也不能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以保险合同的性质特殊为由有选择性地适用保险合同的条款。人民法院也不能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分析免责条款的效力。

    五、对本案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

    对本案事故的因果关系,不妨借助物理实验中分析因果关系的方法作出分析,即先设置理想的条件,然后不断加入新的条件,从而发现事物之间的真实的因果关系。本案被保险人无有效驾照,在对方弯道严重占道(在距被保险人行驶方向右侧公路边界1米处两车相撞)、严重超速,且事故当时是傍晚,视线不良的条件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因此身亡。我们将无有效驾照这一条件换掉,变成被保险人有有效驾照驾驶,其他条件不变,则在事故当时的情形下,本案事故也必然发生。可见,有无驾照,不影响本案后果的发生,即无驾照与事故不是前后继起的关系,所以无驾照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即本案事故不是无驾照导致的。

    六、结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首先应作严格的文义分析,因为投保人是按照合同条款的文义理解合同含义的。如果合同文义对保险人不利,就不能根据保险人的合同本意和保险合同的性质理解合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法理基础不同,不能将三种责任混同。在刑事和行政上承担责任,在民事上可能完全不承担责任。对格式条款的争议有形式争议和实质争议之别,只有构成实质争议,才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分析法律因果关系可借助物理实验中的因果关系分析法,从而发现事物之间的真实因果关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