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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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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人身损害>>>典型案例
触电-人身损害案例
 
2003年8月的一天,李某在某小区上完厕所回家时被紧邻厕
所外墙的一根用以固定电话线架杆的裸露的斜拉钢丝线电击死亡。李某父母为此将北京供电公司、漏电斜拉钢丝线的产权单位北京某电话局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庭审中经北京供电公司答辩认为漏电电力线的产权单位并非北京供电公司而是某公司,法庭听取了上述意见,追加该公司为第三被告。一审判决认为:导致斜拉钢丝线带电是因为固定电话线的钢拉线与供电公司安装的计量电表箱上方的供电输入、输出线有漏电接触点,并通过钢拉线传至事发地,造成李某触电死亡。而供电输入线应由供电公司负责维护,供电输出线应由某公司维护,漏电的通信线路应由北京某电话局维护,上述三公司对其产权线路疏虞管理,在该线路漏电后均未及时检修,因此判令三被告对原告各担1/3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确认漏电电力线路产权为某公司所有,并依法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认为:漏电电力线路系某公司投资的,其产权依法归该公司所有,而并非与供电公司共有;某公司作为漏电线路的所有者疏虞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电话局的通信线路与漏电线路接触,导致李某触电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未能履行用电检查职责,维护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依法改判:某公司、电话局向原告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即低压电,上述两个案例均为人身低压触电伤害赔偿纠纷。诚然,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不争的事实,但为何在两个案例中法院对供电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认定————这是问题的关键。它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是否触电伤害赔偿纠纷中供电公司必然是被告之一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和事实上如何准确界定低压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及其产权分界点?法院认定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法院如何在共同侵权中划分侵权责任?本文拟对低压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的产权界定及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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