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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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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人身损害>>>典型案例
无偿帮忙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致人损伤帮忙人与被帮忙人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李树生因为战友情谊帮助已故战友的妻子续文霞接送他人,在驾车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他人损伤。房山法院一审判决续某与对方实际车主各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之外的一半责任,续文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二审判决认为李树生与续文霞应当共同承担这一半责任。

李树生与周书才是战友,周书才因交通事故去世,李树生因为战友情谊帮助周书才的妻子续文霞安排周书才的葬礼及火化事宜。2008年1月17日,李树生驾驶小客车运送续文霞家人及他人前往涿州市时发生交通事故,与刘广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续文霞的弟弟续联合、续联会及他人受伤。续联合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树生与刘广负事故同等责任,续联合、续联会无责任。刘广所驾驶的车的实际车主为宁晓旭,并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法院判决及理由: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直接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于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续联合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四千零九十八元五角;赔偿伤残赔偿金项下人民币四万七千九百七十五元;合计人民币五万二千零七十三元五角。二、被告宁晓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续联合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二百零一元七角。三、被告续文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续联合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二百零一元七角。四、驳回原告续联合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续文霞不服,以自己与事故无关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树生出于与周书才的战友情谊而为续文霞无偿帮忙,在从事帮忙活动中因自身过错,致他人损害,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被帮忙人即续文霞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于二O一O年八月九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房山法院判决第三项,维持第一、二、四三项,续文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续联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七万四千一百零一元,李树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续联合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七万四千一百零一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无偿帮助过程中的“自身过错”如何认定及适用的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无偿帮忙行为是一个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并不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消灭。在李树生与续文霞之间,李树生是因为与续文霞丈夫的战友情谊而对续文霞提供帮助,并没有获得续文霞任何报酬,两者之间也并不会因为无偿帮忙这一行为而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虽然李树生与续文霞之间并没有因为无偿帮忙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关系。无偿帮忙行为作为一个道德帮助行为,在履行的过程中,帮助人与被帮助人应当都对行为本身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清醒的预见,如果因为无偿帮助而造成侵权,那么帮助人、被帮助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则会产生法律关系。

其次,李树生“自身过错”的程度是本案改判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李树生帮助续文霞驾车送续文霞的弟弟和他人回家,李树生就应该意识到可能会发生的后果并尽可能的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而李树生由于驾车不当或者是注意力不够,而致车上其他人的安全于危险的境地,并最终导致他人的人身损害,其本身具有的过错已经构成“重大过失”,李树生是不能以无偿帮忙为由而免除其因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的。

再次,关于李树生与续文霞的责任分担问题,对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来说,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从共同侵权人内部来说,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树生与续文霞各自赔偿续联合七万四千一百零一元。

最后,法律对于被帮助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无偿帮助人在帮助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助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无偿帮助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续文霞作为被帮助人,明知道李树生驾车送续联合等人回家,对这种搭车的行为可能会遇到的人身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续文霞“自己与事故无关”的辩称是不成立的。而对于无偿帮助人来说,只有当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无偿帮助人的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理无偿帮助的侵权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无偿帮助人自身过错程度的分析,在保护无偿帮助人利益的同时也注意对被帮助人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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