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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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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追赶摔伤致残 诉至法院获赔65万 邯郸律师
 
小学生刘亮(化名)从学校回家,在楼梯口遭遇两条黄狗追赶,慌乱中摔倒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1级伤残。日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由黄狗的饲养人王宣(化名)赔偿刘亮各项损失共计65.69万余元。

    现年73岁的王宣是龙山县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在该公司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一楼。从1995年开始,王宣在宿舍区放养了两条黄狗。2007年11月3日(星期六)下午3时许,住在与王宣同一单元五楼的时年12岁的刘亮在学校补完课回家,经过宿舍楼一楼楼梯口时,王宣家的两条黄狗突然窜出,边叫边朝刘亮追来。刘亮吓得赶紧往楼上跑,慌乱中一脚踏空,摔倒在楼梯间,并滚下几级阶梯,全身多处受伤。刘亮被先后送往龙山县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等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05万余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亮的伤情诊断为:颈髓损伤,颈6椎体骨折,四肢瘫痪。法医鉴定结论为:1级伤残。刘亮出院后仍然在家卧床康复治疗,医院证明后续治疗费需30万元。

    因刘亮的父母多次向王宣索赔未果,刘亮遂于2009年6月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王宣饲养恶犬致刘亮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龙山县某公司放纵职工在该公司管理范围内放养恶犬,致刘亮人身损害,有管理失职之责。故请求判令王宣和龙山县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康复治疗费共计65.69万余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龙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刘亮主张其补课回家上楼时被王宣饲养的黄狗追赶摔伤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亮、王宣所住房屋系龙山县某公司修建的职工宿舍,房改时已出售给该公司职工,无物业管理公司进驻该宿舍区。龙山县某公司既不是追赶刘亮的黄狗的饲养人,也不是该黄狗的管理人,刘亮被王宣饲养的黄狗追赶摔伤,该公司没有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其范围。因此,刘亮关于龙山县某公司放纵职工王宣在该公司管理范围内放养黄狗致刘亮损害有管理失职之责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王宣赔偿刘亮医疗费8.05万余元、伤残赔偿金27.64万余元、康复医疗费30万元,合计65.69万余元;龙山县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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