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李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10年前去世。为了照顾自己的起居,他请了一个年龄和自己相仿的保姆,名叫黄霞。朝夕相伴中,老李和黄霞日久生情,住到了一起。不久前,老李查出患有肝癌晚期。他觉得这么多年来愧对黄霞,便立下遗嘱,将生前的所居住的房子赠与黄霞,然而老李去世后不久,其子女便将黄霞赶出了家门。黄霞的丈夫知道这件事后,也不让黄霞回家了。无奈之下,黄霞拿着老李的遗嘱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老李的房子。
说法:黄霞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老李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法律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公民在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法律规定便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体现。
本案中,黄霞的身份是比较特殊。说她是保姆吧,她的工作又超越了保姆的工作范围;但黄霞毕竟是有夫之妇,他虽然是以保姆的身份照顾老李,但后来却与老李发展为同居关系,超出了保姆的义务范围,这一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老李将生前所住的房产赠与黄霞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黄霞无权主张要求继承老李的房子。(练 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