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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 邯郸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 姜延庆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在经历了离婚之后又节外生枝地爆发了一场亲子鉴定大战。“这孩子要是我的,我也不会去亲子鉴定。”被告王某毅然决然要求做亲自鉴定,这件看似不可思议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

  【案情】

  楠楠今年8岁了,这个年龄的小女孩正是天真浪漫、活泼可爱的时候,别人家的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享受着父母长辈们的无尽宠爱,然而,楠楠却缺少了一份童真,增添了一份忧伤。这个孩子到底经历了怎样的不幸?

  原来,楠楠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爸爸是一家大企业的职工,收入颇丰,妈妈是一名家庭妇女,在家里照顾孩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繁忙的工作和家庭的琐事让楠楠的爸爸妈妈整日争吵不停,2004年,楠楠两岁的时候,他们通过法院诉讼离了婚。楠楠由于年龄尚小,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王某每个月给付300元的抚养费。

  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楠楠和母亲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很拮据。不幸的是她又患上了哮喘病。面对着楠楠的教育投入和常年的医疗费用,母亲一筹莫展。母亲几次找到父亲协商,希望父亲能够多给孩子一点钱,毕竟离婚了,孩子仍然是王某的孩子,从法律上说,王某仍然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然而,王某已经再婚,并且生有一子,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面对父亲的无情与冷漠,母亲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来给楠楠讨个说法。

  然而,另楠楠受到更大伤害的事情意想不到地发生了。法院受理以后,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多次与王某沟通,希望楠楠的父母为了孩子的利益达成协议。“增加抚养费可以,但是要求和孩子做亲子鉴定。”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面对着突如其来的变故,承办法官一时也显得有些措手不及,楠楠的母亲更是怒不可遏。对一个未成年人做亲子鉴定,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对其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做亲子鉴定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鉴定结果证明楠楠是亲生骨肉,他就要支付双倍的抚养费,还要赔付自己和孩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楠楠的母亲提出要求。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难道王某真是对楠楠是否是自己的孩子有足够的怀疑理由,还是以此为借口不给付抚养费?若是前者,那么,王某就该答应李某的要求,毕竟任何一个男人都不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待鉴定结果出来,王某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给付抚养费甚至可以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若是后者,提出了这样近乎于毫无人性的要求,那只能说明他是个毫无良知的父亲。双方各不相让,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能否在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另一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若不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楠楠就是王某的亲生女。

  【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我国对于亲子鉴定的立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对亲子鉴定有所规范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和一个复函。批复适用非婚生子女,复函适用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但最高法院在复函中强调: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不难看出,最高法院的复函更倾向于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最高法院的这种倾向意见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中华民族是个注重道德伦理的民族,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一份亲子鉴定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不管鉴定的结果如何,都将使其心灵遭受巨大的伤害。同时,虽然法律平等的保障社会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更注重的是保护弱者的权利。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就是弱者,若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又不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若不做亲子鉴定,只能推定楠楠是王某的亲生女。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且有的地方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了判决,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不适用于血缘关系的确认。血缘关系源自于人类的自然血亲,源自于人类繁衍的本能,它不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改变其固有的性质,而且,若法律强行改变这种关系,必将造成道德伦理的混乱,从而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但若事实上子女并非亲生子女,法院又不能进行强制亲子鉴定,那么对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不也是不公平的吗?我们应该看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绝大部分都是亲生子女,非亲生子女少之又少。公平应该是每个人的公平,但法律有句谚语“绝对的公平就是绝对的不公平”,事实上公平永远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却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当两个法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必须保护较大的法益。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成年人的过错就使孩子受到伤害,从我国立法特意突出的保护儿童权益,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当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一方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却有可能不存在、法院又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应该依据既有的为法律所确认的事实,认定子女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

  为了能够解决楠楠的生活急需,同时也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案件的久拖不决,法官反复对王某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理法结合,王某终于认识到亲子鉴定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同意将每月的抚养费增加至500元,楠楠的妈妈也表示接受。最后,一场因抚养费纠纷引起的亲子鉴定大战在法院的努力之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调解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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