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婚姻家庭>>>诉讼离婚
丈夫骗取离婚登记 民政部门被诉撤销 邯郸律师
 
4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协调处理了一起离婚行政登记案件,当事人隐瞒精神病骗取离婚登记后,再诉请法院要求撤销,经法院协调,民政局自行撤销离婚登记后,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原告李某与妻子黄某是结婚五年的夫妻,婚后双方常常因小事争吵。2009年6月20日,黄某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三天后,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当日双方就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09年10月8日,黄某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2001年1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无效。原告为了尽快解决离婚问题,就要求民政局撤销为他们作出的离婚登记。民政局以作出离婚登记时他们并没有过错,是原告故意隐瞒其妻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登记为由,拒绝撤销离婚登记,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黄华确实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登记确实不属双方自愿,应该撤销。经过向民政部门释法析理后,民政局作出了撤销原告夫妻离婚登记的决定,原告遂提出了撤诉申请。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