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湖北房县一男子为糊弄情人自制离婚判决书
 
10月23日,湖北省房县公安局根据房县人民法院的报案,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房县某医药商场职工杨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9月23日下午,房县法院在审查受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毛某提交的、一份由其丈夫杨某于2005年12月20日制作的“离婚判决书”系伪造的法律文书,该“离婚判决书”上同时加盖有伪造的“房县人民法院”印章。杨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房县法院遂将案件报送至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查,毛某与杨某于2000年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自2003年至2005年,杨某一直与另一女青年邓某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该不正当关系被毛某发现后,杨某要求与毛某离婚,毛某则要求杨某先还清其父母的欠款,否则拒绝离婚。

    杨某想骗取邓某的信任,欲假称同毛某已经离婚,由邓某给其钱了结与毛某之间的经济纠葛。2005年12月20日,杨某在家用电脑、彩色打印机伪造3份“房县人民法院”印章的“离婚判决书”,其中2份已被杨某销毁。2006年2月5日,杨某将该“离婚判决书”出示给毛某时,被毛某扣留保存。毛某得知该离婚判决书系杨某伪造,于2009年9月23日向房县法院起诉离婚,并将该伪造的离婚判决书提交法院。

  由于杨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比较轻微,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做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