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碰到一些病人或者家属,一见面就表明态度:我们想和解,不需要你们律师打官司。甚至还有的当事人打电话咨询,“我想找对方和解,对方一直不接我的电话,你们有没有办法要求对方和解?”听到这样的话语,我们只能“哀其不幸,叹其无知”!因为:
第一,他们连和解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居然还幻想着和解!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要“和解”,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如果一方不愿意,剩下的选择,要么放弃权力,要么通过诉讼维护权利。
第二,他们把我们律师的作用简单的理解为只会打官司。其实在我们处理的案件里面,也有部分的案件我们是通过“和解”策划,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第三,把“和解”和“诉讼”误解成水火不容的两件事。其实,诉讼不影响和解,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和解”。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对赔偿问题,我们首先考虑的应是如何诉讼,只有特定条件下,我们才可以考虑是否“和解”。
和解的好处是:快,一次性了结。弊端是:钱少,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照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赔偿。另外,和解如伤残有遗留问题,则没法再解决。诉讼的好处是:钱多,有时比和解多数倍;简便,当事人只需在诉讼时和赔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如伤残有遗留问题,还可在此起诉解决。弊端是,时间长,快则2-3个月,一般需要5——6个月,最慢则要一年左右。
那些情况下,可以选择和解?
我们的建议是,如果你的伤很轻,且小孩也满18岁,没有老人要负担,经济条件还过得去,和解不失为一项好的选择。因为对你而言,少几千多几千,意义不大。
如果你伤的很重,上有老,下有小,我们认为通过诉讼比较有保障,原因:一,很多赔偿款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必担心拿不到钱;二,万一留下后遗症,将来还可以继续找他;三、一般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额比和解所获得的赔偿额高得多,至少在数万乃至在数倍之间。
在和解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提醒伤者的是:签字时你一定要拿到钱,否则,不要乱签字。我们看到太多签字了只拿到很少钱的情况。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在交警队或保险公司和解时,未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划入伤者账户,最后只能是“空喜一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