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能够“和解”的案件,基本上都有这样的特点:车方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并且为人和善,通情达理,明确表示希望和解。
如果你遇到的车方不具备上述行为特点,那么,我们建议趁早放弃和解的梦想,避免浪费时间,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和诉讼时效!有些车主根本是借此拖延时间,想达到评不上伤残等级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何况,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仍然可以随时进行和解,而且把握了和解的主动权!
我们处理这样一个案件,某当事人的老婆被撞死了,能够赔偿20多万元,该当事人在和解时仅要了10万元,我们非常迷惑不解,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回答说:“我父母说了,期货不如现货,现货不如现款,现款不如现拿,拿到了心里就踏实了”。虽然当事人只要求10万元,但还是被车方拒绝了,车方拒绝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到场,他没法做主,车方的意见是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多少,他就给多少。该案先后和解两次,因保险公司不在邯郸,且保险公司一直不派人过来签字,最后没有和解成。该案后来通过诉讼来解决,法院判决赔偿23万元,因车方与保险公司均在外地,当事人还是选择执行前和解结案,从车方那儿拿到15万元赔偿款终结该案。我们告诉当事人该案执行不存在问题,为什么要作如此大让步?更何况当事人自己又不是有钱人。该当事人回答说:“我还是那句话,现款不如现拿!我只想快!”我们只能无语以对,大概就是伤者(或死者家属)心中的和解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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