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被扶养人扶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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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保定唐县交通事故)2008年7月,张会新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唐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县东足里村时,与郭凯歌(司机)驾驶的冀D543x5货车相撞,致张会新当场死亡,实际车主为王付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会新与郭凯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张会新亲属起诉王付海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75853元。
经核实,死者父亲60岁、母亲58岁,死者有兄妹5人。死者张会新有一个16周岁女儿,一个11周岁的儿子。
死者张会新女儿需要抚养2年,死者张会新儿子需要抚养7年,死者张会新父亲需要抚养20年。(承担女儿及儿子的一半,父亲的五分之一的抚养费)
2008年度河北省公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是2787元。
1、承担3人前2年的生活费合计为5574元。
{2787(元)×2(年)×2(人)÷2(应承担的份额)}+{2787(元)×2(年)×1(人)÷5(应承担的份额)}
=5574+1114=6688(元)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688(元)>2287×2(年)=5574(元)只能取5574(元)
2、 承担2人5年的生活费合计为9754元。
{2787(元)×5(年)×1(人)÷2(应承担的份额)}+{2787(元)×5(年)×1(人)÷5(应承担的份额)}
=6967+2787=9754(元)
9754(元)<2787(元)×5(年)=13935元 取9754(元)
3、 承担1人13年的生活费合计为7246元。
{2787(元)×13(年)×1(人)÷5(应承担的份额)}
=7246元
5574+9754+7246=22574元
最后被告需要赔付的抚养费=23574元×事故的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在强制险110000元内承担责任,超过强制险的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比如超过50000元,假设原被告承担的是同等责任,被告承担25000元,原告可以得到13500元的赔偿。
案例2、2007年11月5日,被告肖××驾驶一辆贷车在送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死亡。经核实,死亡的父亲70岁,母亲68岁,妹妹35岁(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上3人均由死亡抚养,被抚养的3人均为河北省农村居民。按2007年度河北省公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是2495元。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若干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肖××应按以下方法按人分段计算赔偿额。总计为49900元。
1、承担3人前10年的生活费合计为24950元。
其中死亡的父亲:2495(元)×10(年)÷3(应承担的份额)=8316.66(元)
其中死亡的母亲:2495(元)×10(年)÷3(应承担的份额)=8316.66(元)
其中死亡的妹妹:2495(元)×10(年)÷3(应承担的份额)=8316.66(元)
2、承担死者的母亲及妹妹2年的生活费合计为4990元。
其中死亡的母亲:2495(元)×2(年)÷2(应承担的份额)=2495(元)
其中死亡的妹妹:2495(元)×2(年)÷2(应承担的份额)=2495(元)
3、承担死者的妹妹8年的生活费合计为19960元。
其中死亡的妹妹:2495(元)×8(年)÷1(应承担的份额)=19960(元)
总计赔偿抚养费为: 24950(元)+4990元+19960元=49900(元)
案例3、2007年12月13日,刘××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死亡。经查实,死者的母亲68岁、无劳动能力的弟弟35岁,他们俩人均为河北省非农业户口。死者的父亲70岁、无劳动能力的妹妹33岁,他们俩人河北省农业户口。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为2495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为7344元。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若干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和本案的被抚养人的生活标准不一样的实际情况,刘××应按以下方法按人分段计算赔偿金额。刘××承担应由死者抚养4人的生活费(实际是一个人的生活费)总计100006.3元。
1、承担4人前10年的生活费合计为49195元。
其中死亡的父亲:2495(元)×10(年)÷4(应承担的份额)=6237.5(元)
其中死亡的母亲:7344(元)×10(年)÷4(应承担的份额)=18360(元)
其中死亡的弟弟:7344(元)×10(年)÷4(应承担的份额)=18360(元)
其中死亡的妹妹:2495(元)×10(年)÷4(应承担的份额)=6237.5(元)
2、承担死者母亲、弟弟、妹妹3人2年的生活费为11455.3元。
其中死亡的母亲:7344(元)×2(年)÷3(应承担的份额)=4896(元)
其中死亡的弟弟:7344(元)×10(年)÷3(应承担的份额)=4896(元)
其中死亡的妹妹:2495(元)×10(年)÷3(应承担的份额)=1663.3(元)
3、承担死者弟弟、妹妹后8年的生活费为39356元。
其中死亡的弟弟:7344(元)×8(年)÷2(应承担的份额)=29376(元)
其中死亡的妹妹:2495(元)×8(年)÷2应承担的份额)=9980(元)
总计赔偿抚养费为: 49195元+11455.3元+39356元=1000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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