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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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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医疗费 邯郸市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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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在赔偿诉讼结束后,还会发生一些后续治疗费用,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这项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对于这些后续治疗费,都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能如此处理;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赔偿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
这也是很多受害人,特别是那些“和解”结案的受害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后续治疗费包括:取钢钉、钢板手术产生的费用,后遗症(一般会3—5年后甚至8——10年才会发生)、并发症产生的费用。
因为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后续治疗费一般都是一年后或者几年后才产生,所以,如果等到后续医疗费产生后再进行诉讼的话,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很难再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有了第一次的判决书对受害的事实进行确认和固定,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所产生的医疗费,都不必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再起诉,要求对新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如果是“和解”结案的受害人,如果又产生了后续治疗费,则无法再起诉要求赔偿。
对于取钢钉、钢板手术产生的后续医疗费,如果有二级以上的医院(县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要求一并进行赔偿。如无以上证明或以上证明不能得到支持时,可进行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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