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除造成人身伤害外,还经常造成车辆及财物上的损失,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时,财产损失应与人身损害一并主张。有的法院将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赔偿分别立案,需要准备两份诉状(注明案由),案由分别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在一般情况下合并审理,如果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价值鉴定或者申请伤残评定,法院为防止超过审限可以将两案分开审理。
对造成车辆及财物较大损失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则需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在仅发生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对非运营车辆一方提出的误工损失请求,不予赔偿。需要提醒的是,财物损失要有相关证据,如:交警部门的书面证明、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财物发票等证据,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