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下午2时许,浙江省台州市突降大雨,在周女士靠近楼檐的刹那,被四楼掉下的一扇铝合金窗砸中。经医院治疗,周女士被诊断为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头皮挫裂伤等,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4月,伤者周女士将肇事门窗的房东王先生告上法庭索赔。房东说门窗的掉落是承租人推窗不慎所致,责任在承租人,周女士在避雨时没注意安全,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房东承担70%的责任,赔付周女士经济损失4.9万元和精神抚慰金3千元。
高空坠物伤人所有人需担责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房东称是承租人推窗掉落砸伤周女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鉴于周女士出事当天出现了短时大雨和大风天气等因素,法院酌情考虑由王某承担七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