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对只有初中文化的醴陵市孙家湾乡农民骆某,因以介绍务工、合伙加工产品为借口,诈骗农民工血汗钱2万余元,以诈骗罪,判处其刑罚。
2009年农历11月的一天,因生活落魄仍在四处游荡的被告人骆某,在城郊遇到以前一起在外打工的农民陈某某,骆某见陈某某仍象过去一样憨厚老实,遂起诈骗陈某某钱财的念头。之后,骆某多次到陈某某家与其套近乎,谎称其兄在宁乡办厂,可介绍陈某某兄弟到宁乡务工做事,并虚构可以和陈某某合伙帮江西金世纪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颜料。陈某某因自己过去与骆某相处过一段时间,故未加设防,对骆某编造的谎言信以为真。
2010年元月至4月间,骆某认为对陈的“工作”火侯已到,遂找到陈某某,谎称进厂务工和合伙加工需要“活动经费”、“运费”、“修路费”等费用,要陈立即支付费用。陈某某为了早日进厂务工和入伙加工产品,即用打工挣来的钱向骆某支付活动经费16000元。后骆某见陈某某没有钱了,又产生了骗取陈某某之弟陈牛(化名)钱财的念头。
4至5月间,骆某谎称要租赁陈牛的老屋办厂,说厂子建成以后,请陈某某、陈牛做事,并虚构可以帮陈牛买到便宜的廉租房,从而骗取了陈牛的信任。此后,骆某又以要打“出子”、“差手续费”、“周转资金”等为借口,分六次骗取了陈牛现金人民币6200元。至案发时,骆某已将骗取的陈氏俩兄弟现金22200元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1年零10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诈骗所得22200元予以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