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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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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刑事辩护>>>强奸绑架
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首先,刑法对本罪之所以规定如此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虑到不论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实现了其他要求,其绑架行为都已经给被害人的人身与自由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给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造成了痛苦与忧伤,因而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其次,行为人绑架他人后,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俗称“撕票”),处死刑,不按数罪处理。其中的“杀害”应限于故意杀人既遂。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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