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与前述普通强奸存在区别。符合下列特征的,属于奸淫幼女:
1.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为幼女,这是刑法规定的统一标准。因此,不能撇开年龄以是否发育成熟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幼女。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第236条第2款又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的主体。
3.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在奸淫幼女罪中,认识内容包括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幼女的结果是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等等。在本罪中,幼女属于特定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要素,行为入对此必须有认识,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在此基础上决意实施奸淫行为的,就具备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因此,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罪。[21]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主要理由是刑法分则条文并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幼女”。[22]但这一观点似乎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刑法分则中的“明知”与总则中的“明知”的关系,容易导致客观归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