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是九七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三和修正案六都先后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洗钱罪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
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洗钱罪其实是特殊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而在对于该罪犯罪分子明知的判断、事前同谋共同犯罪的认定都可参照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些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但两罪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两罪的犯罪主体略有不同,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仅有自然人。其次,洗钱罪在主观方面明知本犯的犯罪类型上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更具体,因此证明标准也就更高,给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带来带来难度,刑法修订十余年来洗钱罪的案例很少应该有这方面的原因。第三,两罪侵犯的客体明显不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有社会管理秩序,更主要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洗钱罪在掩饰隐瞒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或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犯罪所得和收益合法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表现要比洗钱罪宽泛得多。最后,由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洗钱罪的量刑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重,最高刑可达十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最高刑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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