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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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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刑事辩护>>>盗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而言,一是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由过去犯罪所得的赃物增加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是客观行为增加了除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之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三是提高了本罪的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在本罪的认定上,对主观方面明知的判断、和本犯属共同犯罪的认定都可参照两高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笔者现仅就法条所增加的内容加以阐述。
1、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把握
所谓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得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动产、不动产都可成为犯罪所得,证明或者记载财产性利益或权利的证件或文书如存折、股票、债券等也应是犯罪所得。
由于我国刑法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列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体现刑法对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保护,因而本罪的本犯犯罪类型不仅包括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也包括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经济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同样包括第六章中的赌博罪、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危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罪、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等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罪。至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分子有时实施犯罪而取得的佣金,由于不是必然地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因此该类犯罪不属于本罪本犯的范畴。而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物,亦不属于犯罪所得。
所谓犯罪所得收益,是将犯罪所得进行投资、加工等处理后产生的利润。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存在收益以及收益的多少,可将犯罪所得处理后的收入与犯罪所得进行比较,如有利润,即可认定为犯罪所得收益。 
2、本罪的客观行为掩饰、隐瞒的表现
掩饰在辞海中的定义为掩盖粉饰,不让人知道真相;隐瞒也是掩盖真相的意思。因而本罪客观行为掩饰、隐瞒的表现除法条中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外,其他意图掩盖犯罪所得或收益真实来源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犯罪所得或收益处所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或收益由一处所搬运、邮寄至另一处所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有偿地获得犯罪所得的行为;所谓代为销售是指不支付价款给犯罪分子,受犯罪分子的委托替犯罪分子出售犯罪所得的行为。
对于犯罪所得为机动车这一特殊犯罪对象,相关司法解释在掩饰隐瞒的具体表现规定了如下行为:对机动车进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和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和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为机动车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行为。
3、本罪定罪的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时至今日,司法解释中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的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规定,并未如盗窃、诈骗等罪有具体的追诉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量来把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应予以刑事追诉。笔者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较大、数量为多个以及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为多次都是认定构成本罪的一般情节;至于情节严重应当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巨大、数量和次数五倍以上于一般情节的数量和次数,另外本犯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也是具体认定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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