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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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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刑事辩护>>>盗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由来
 
本罪的前身是窝藏、销售赃物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前身是窝藏、销售赃物罪,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1992年12月两高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对窝藏和代为销售的客观表现又分别增加了转移赃物和收购赃物的行为。
2、由窝藏、销售赃物罪到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原来的第一百七十二条成为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罪状的内容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罪名也变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出修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六个方面的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2007年10月2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公布,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正式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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