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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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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刑事辩护>>>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2)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3)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便不成立犯罪。但这会导致定罪的不均衡。例如,甲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31万,但他最多只能赔偿几千元,因而成立交通肇事罪;乙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310万,但由于他具有赔偿能力,只要他已经赔偿的数额超过了280万,便不成立交通肇事罪。这种使国民形成不公平感觉的解释,难免受到非议。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首先,应划清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行为;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后者没有这种限制。其次,应划清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的界限。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害他人。再次,应划清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交通运输事故的内容不同。
3.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4.正确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如前所述,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一种法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例如,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但性能完好的车辆,也没有违反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者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时,即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有责任,人民法院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刑法上的责任。再如,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能仅因为行为人逃逸,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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