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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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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他人双亲 疯狂男子被判死刑 邯郸刑事律师
 
村民韦某举曾因用石头砸同屯韦某勇家的房子,而被韦某勇捆绑,韦某举心生不满,为报复泄愤,他竟然残忍杀害了韦某勇已七十多岁高龄的无辜双亲。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韦某举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8248.5元。

  1973年出生的被告人韦某举,家住广西大化县古文乡。关于村民们对韦某举的印象,据一村民反映,“韦某举性格孤僻,爱喝酒,喝酒后吵闹,很少与人交流。”另一村民反映,“韦某举不与人交往,酗酒,经常喝醉后自言自语,一般都是呆在自己家里。”

  为什么韦某举对韦某勇如此仇恨?韦某勇证实,三年前,韦某勇与韦某举在娅学屯的操场上打过架。2011年6月份,韦某举用石头砸韦某勇家的房屋,被韦某勇用绳子绑到屋后的桃树上二十几分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间,被告人韦某举因用石头砸同屯的韦某勇家的房子,被韦某勇捆绑,后一直对韦某勇心生不满。为报复泄愤,2012年1月8日上午9时许,韦某举持一把长把弯头柴刀前往韦某勇家欲对韦某勇行凶,韦某勇见状即从自家侧后门逃走,韦某举追赶不上,即返回韦某勇家,用弯头柴刀及木棍将韦某勇的父亲、母亲分别杀死在厨房火灶旁和柴房门口处。作案后,韦某举将作案使用的柴刀及木棍藏在自家的柴堆下。

  2012年1月9日,韦某举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举为泄愤报复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指出,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举与被害人家庭旧有宿仇,后有矛盾,该案事出有因的意见,经查,村民及被害人子女均称被告人韦某举家与被害人家庭有“世仇”和矛盾,但二被害人不是该“世仇”的行为人,亦与被告人韦某举无直接的矛盾,该案二被害人毫无过错,所谓“事出有因”不能减轻被告人韦某举所犯的严重罪行。

  法院指出,被告人韦某举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河池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韦某举接到判决后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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