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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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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宣判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2月20日,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

  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宗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被害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砸坏其门窗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木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应某皮肤软组织多处受伤,后应某儿子到家报警处理,袁某方带人离开。迫不得已,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期间,吴曼琳通过熟人喊来小区保安,请保安做工作让袁某等离开,但袁某等人不仅没有离开,反而继续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近一个小时。

    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对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右侧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当场死亡。  

    因邻居报了警,吴曼琳杀人后简单向家人交代了后事,即静待民警将其传唤归案。

    检察机关以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向宿迁中院提起公诉。

  但庭审中,吴曼琳虽对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意给付被害人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却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被害人袁某有严重过错;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住宅权利,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但属防卫过当,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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