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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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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刑事辩护>>>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造成轻伤(包括过失造成多人轻伤)的,不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伤结果。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轻伤的故意,但由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过失重伤结果,是由于包含该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刑法条文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处理伤害案件时,往往附带有损害赔偿问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首先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既不能把已构成伤害罪的案件当作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处理,也不能把轻微伤害引起的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更不能把被告人赔偿的态度好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确定伤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合情合理,既要考虑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又要考虑被害人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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