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伤害未遂的法定刑选择。如前所述,故意重伤未遂的,应按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处罚。但这里存在两种需要分别处理的问题:(1)对于出于重伤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案件,是选择故意轻伤的法定刑(第234条第1款)并适用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还是选择故意重伤的法定刑(第234条第2款前段)井适用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2)对于出于重伤意图但没有造成重伤却造成了轻伤的案件,是选择故意轻伤的法定刑且不再适用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还是选择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并适用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本书认为,采取以下处罚方法较为合适:对于第(1)种情形,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适用第234条第1款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对于第(2)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故意重伤的未遂,而应认定为故意轻伤的既遂,直接适用第234条第1款的法定刑,不再适用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因为当行为人以重伤故意造成了轻伤结果时,在轻伤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统一,成立故意轻伤的既遂,根据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处罚具有合理性。
2.相关法定刑的协调。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规定的“伤害”,从字面意义上看可能包括轻伤。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则存在不合理现象。因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强迫卖血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本来,立法精神是对于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当从重处罚,而如果认为第333条第2款中的“造成伤害”包括造成轻伤,则意味着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出卖血液没有造成轻伤的,分别可处的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与10年有期徒刑;而造成轻伤时,反而可处的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这显然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第333条中的“伤害”不应当包括轻伤。
将轻伤排除在第333条第2款的“伤害”之外,可以使非法组织卖血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得以协调。但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致人重伤的情况下仍然存在问题。因为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没有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显失公平。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必须确立以下原则:当刑法特别条款的立法精神,是对轻罪中的特定行为依照某一重罪处罚,而重罪的法定最低刑轻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虽然应当依照重罪定罪量刑,但量刑时所判处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造成重伤的,根据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论处,一方面应当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另一方面,所判处的刑法又不能低于强迫卖血罪的法定最低刑,即不能低于5年有期徒刑;结局是,只能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判处刑罚。这里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是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而是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受到强迫卖血罪最低刑限制后所形成的量刑幅度。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入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10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