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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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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伤害罪一词有不同含义。广义的伤害罪包括各种故意伤害罪、各种过失致人伤害罪与暴行罪;中间意义的伤害罪是除暴行罪以外的伤害罪;狭义的伤害罪仅限于故意伤害罪。有人指出:“伤害罪章所要保护的法益乃是个人之身体法益,包括身体之完整性与身体之不可侵害性(korperliche Unversehrtheit)、生理机能之健全与心理状态之健康等。”[8]显然,将“身体之不可侵害性”作为伤害罪的法益,主要是为了说明暴行罪的性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不宜将“身体之不可侵害性”视为伤害罪的法益。“心理状态之健康”是内容宽泛的概念,例如,行为人采取某种方法导致被害人长时期存在焦虑感,这可谓损害了被害人“心理状态之健康”,却不可能构成伤害罪。如果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构成伤害罪无疑,但这种情形可以包含在损害“生理机能的健全”之中。可以肯定的是,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是伤害罪的法益,问题是“身体之完整性”是否属于伤害罪的法益,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如何理解“身体之完整性”。如果将“身体之完整性”理解为器官的完整性,那么,身体的完整性无疑属于伤害罪的法益,但人体的器官都有其机能,如果破坏了器官的完整性,必然有损生理机能。故这个意义上的“身体之完整性”属于“生理机能之健全”。但是,如果将“身体之完整性”解释为身体外形的完整性,结论则异。人的头发与指甲是身体外形的一部分,如果将身体外形的完整性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法益,那么,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去除他人头发或指甲的行为,便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从我国公民的容忍度考虑,从刑法控制处罚范围的精神出发,对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去除他人头发情节严重的,可以侮辱罪论处;去除他人指甲的,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在我国,应将生理机能之健全视为伤害罪的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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