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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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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不告知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邯郸律师
 
李某于2011年5月20日被高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工种为钳工,双方随即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2012年3月10日,该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15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经公司工会同意单方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时,李某称:公司规章制度是2008年5月份制定的,我不知道该制度的具体内容。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2008年5月20日公布了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项规章制度草案,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了方案和意见,同日,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了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张贴公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经过风吹雨淋,已看不清楚具体内容。2010年10月1日,公告栏内改为每月对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考勤、通知等情况进行公示。李某自参加工作后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一概不知。李某想外出打工,故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3月6日未到单位上班,后因未找到理想的工作单位,便于2012年3月7日再次回到公司上班。鉴于此,仲裁委认为,李某是该公司在2011年5月20日招用的员工,但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告之劳动规章制度,也未在上岗前对其进行该内容的培训,便依规章制度单方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仲裁委于是裁决撤销了该公司对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金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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