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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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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邯郸律师
 
    天天与技术打交道的软件开发工程师王先生,最近遇到了用人单位卸磨杀驴的烦心事,本以为索赔无望的他,经过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律师徐严严的一番解释,终于对自己的仲裁申请有了把握。
  侵权
  完成软件开发 却遭公司辞退
  今年4月,王先生被某科技公司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4月18日,王先生到公司报到,人力资源部的田经理告诉他,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后,公司就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2万元。
  虽然王先生觉得试用期的工资偏低,但田经理表示,公司急需像自己这种软件开发人才,只要试用期间不发生重大失误,公司就会与他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所以在没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王先生就入了职。
  上班后,王先生带着技术员小吴一起做软件开发。王先生业务精湛,每天带着小吴加班加点地工作,6月底他们就完成了软件的全部研发工作。
  7月4日,王先生却被田经理告知,公司领导对他们开发出来的软件并不满意,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拿出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让王先生签字。
  这不是卸磨杀驴吗?王先生一时恍惚,就在竞业限制协议上签了字。
  疑问
  录下谈话内容 能否当作证据
  王先生和妻子商量后,准备到仲裁部门去申请赔偿,索赔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班费。
  可王先生没找到任何能证明他曾在某科技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公司没与他签过劳动合同;没发过工作证;每次发工资,都是签字后直接给他现金。
  第二天,王先生到科技公司去找人力资源部的田经理,谈话前做好了录音准备。王先生说自己几乎是天天加班,公司从没给过加班费,要求一次性支付加班费,并要拿回竞业限制协议。
  田经理却说,“公司有规定,加班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从没批过,说明属自愿加班,所以不能支付加班费。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有权留档。”
  王先生很气愤,幸好把当天的谈话都录了音,但它是否能作为证据被劳动仲裁部门所采纳,王先生心里也没有底。
  专家支招
  单位无反驳证据 视听资料有效力
  找到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的工会律师徐严严后,王先生打消了疑律。徐律师说,虽然王先生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自己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证据,但王先生有与田经理的谈话录音。
  如果录音没有经过剪辑处理,是原始真实的视听资料,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第(三)项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只要科技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那么王先生录下的这份录音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确认王先生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录音中提到了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庭可以根据王先生的申请或依职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这份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很清楚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却不能作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
  案例剖析
  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文规定:“试用期内如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本案中,科技公司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科技公司说不出解除王先生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将承担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法后果。且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必须是双方书面约定的事项,因此王先生与科技公司不存在试用期,王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王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已满一个月,但科技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科技公司应依法向王先生支付2011年5月18日开始算起的二倍工资。
  针对王先生的加班费问题,徐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由于他没有任何物证,而同时加班的小吴又不愿为其作证,所以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加班的情况下,仲裁部门就很难支持他的请求。
  律师提醒
  没有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对于王先生稀里糊涂签了字的竞业限制协议,徐律师说,竞业限制协议是指通过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王先生作出竞业限制,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按月向王先生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费用,否则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先生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鉴于目前科技公司未向王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损害了王先生的劳动合法权益,所以王先生可向仲裁委申请认定此竞业限制协议自始无效。(午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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