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档案丢失侵权赔偿 邯郸市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员工潘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员工的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潘某遂将岳阳分行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潘某补建档案交给原告潘某,并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8万元。 

  1996年9月,原告潘某被招工至农业银行相关部门工作,其档案亦转入该单位。1999年9月,被告单位因体制改革,原告被列为分流裁员人员,双方签订协议解除了用工关系。后原告因需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找到被告要求提供档案,被告多方查找未果,确定其档案已在2004年后遗失,原告因此未能办理社保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潘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补建档案,并要求赔偿其因档案遗失不能办理社保、无法正常就业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当地街道劳动(人事)部门。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移交档案,并使原告档案遗失,存在过错。原告的档案遗失确定实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再就业造成了影响,使原告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其要求被告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查明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