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房产土地>>>房产买卖
房屋买卖交易不成 卖方被判依约双倍返房款 邯郸律师
 
一男子将无权处分的房屋卖与他人,买主在交了购房款后,卖主却未能如约提供房屋,为此,买房人将卖房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游某双倍返还原告林某购房款412000元。

  2009年3月19日,原告林某委托其丈夫陈某与被告游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被告将开发商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40.58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以总房价206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双方约定同年年底交房。被告收到房款后,并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经双方协商于2011年12月9日再次达成协议,约定在2011年12月13日之前一定将房交付给原告,否则按现在房价双倍赔偿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将这套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6日起诉被告,要求其尽快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被告根本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更无法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撤回起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2011年12月9日《协议》的约定,双倍返还购房款412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2009年3月19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即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确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该购房合同签订至今已有四年多,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房屋,被告至今也未取得所有权,同时所有权人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也不予追认,故该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又签订一份协议,应认定为对前面购房协议的补充规定,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双倍返还购房款412000元的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邯郸房产纠纷律师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