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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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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身份证号码惹出信用纠纷 银行赔偿万元
 
由于银行输错贷款客户身份证号码一位,竟导致他人个人信息出错,申请房贷受阻,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费。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某银行赔偿王先生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2009年5月,王先生因购买房屋向兴业银行申请房贷,却被告知其个人信息显示,已经贷款135万元,故不能再次贷款。王先生弄不明白,明明自己在银行没有贷过房款,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他到资信公司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确显示上海某银行已发放王先生住房贷款135万元。在王先生的要求下,资信公司于5月22日向该银行发出协查函,要求对帐核实。5月26日,该银行回函,称主贷人的身份证号码输错一位,可能将案外人何先生的贷款信息错误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请求修改有异议信息。同日,资信公司对贷款信息进行了更改。然而,王先生对修改后的信用报告仍有异议,遂于同年7月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先生诉称,上海某银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不仅恶意使用个人信用资料且从中获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其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获得的非法收益5286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因该银行工作失误而使自己多支付的贷款加急费400元。

    上海某银行辩称,本银行与案外人何先生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并非冒用王先生信息获利,且已及时更正错误。因王先生个人信用报告和消费者信用报告都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对他的影响范围极小,并未侵犯其隐私权,其个人信用也未因此受损,更未影响到他的贷款行为,不存在精神损失。因此,银行既无主观过错,更无违法或不当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上海某银行输错主贷人身份证号码,导致他人贷款记录出现在王先生的信用报告中。对此该银行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得到资信公司印证,故对银行抗辩不存在冒用王先生信息的理由,予以采信,王先生要求银行赔偿非法收益的主张,不予支持。王先生称因银行失误,导致申请贷款受阻,而支付了贷款加急费,该损失可予支持。虽银行在发现错误后及时更正,但其失误确实给王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和生活困扰,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审理中,因银行自愿补偿王先生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于法不悖,依法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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