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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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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接受房产遗赠 小保姆告倒四名继子女
 

老伴周先生去世10年后,钱老太书写遗赠协议书表示,将生前与小保姆鲍华共有的房屋,遗赠给照顾自己多年的鲍华。当钱老太平静地离世后,鲍华为接受该份遗赠的房产,起诉到法院,要求钱老太的继子女周辉等人确认上述遗赠有效,判令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遗赠人钱老太对鲍华的遗赠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在钱老太名下的产权份额归鲍华所有,周辉等四名继子女应配合鲍华办理上述房产过户。

  小保姆照顾老人胜过继子女

  平均年龄达64.5岁的周辉等四人,均为钱老太的继子女。小保姆鲍华是从安徽九华山来沪做住家保姆的,多年来她一直照顾着钱老太的生活。长期共同生活使得鲍华与钱老太的感情超出了一般雇主与帮佣之间的关系。1998年钱老太丈夫离世。在2006年9月,钱老太购置了涉案约5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房,钱老太不仅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还将鲍华一并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2008年3月17日,体弱多病的钱老太书写遗赠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我多年来赖鲍华精心照顾,现我年老体弱,尤须她照顾。今以书面委托她长期照顾我,在我百年后,帮助办理我的后事,与先夫周某合葬。因此,任何人,包括继子周辉无权将她解雇。此据。”

  钱老太书面确认遗赠房产

  2010年6月1日,自知来日无多的钱老太书写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委托鲍华在本人有生之年或本人一旦神志不清、不能自主时,继续护理本人,有事时通知本人组织共同处理。他人包括继子周辉等人无权阻止、干涉。”案外人曹某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2011年1月22日,为防继子女在自己百年后找小保姆鲍华的麻烦,意识清晰的钱老太书写委托书(副本)一份,该委托书(副本)载明:“自从我请文史馆将继子周辉一家从安徽调来上海后,多年来他们从未关心奉养我。今我年事已高,朝不保夕,因立此遗嘱。在我百年后或一旦神志不清时,请文史馆曹先生出面,协助处理后事及遗产处理。我百年后,陕西路房产及古琴一把给继子周辉,余姚路房屋给鲍华,以酬谢她多年尽心护理之情。平时收入,需用于日常开销,少量结余用于我身后办事。若有结余赠与鲍华。”作为多年的老同事且属信得过的老朋友,案外人张某、曹某亲临现场见证了钱老太书写的委托书(副本),并在委托书(副本)上注明:“上述委托书(副本),系钱某某老人当我的面所写。”

  2011年9月9日,风烛残年的钱老太也随先夫周老先生驾鹤西去。为钱老太身后的财产及后事等,在同年10月8日,周辉作为一方、鲍华作为另一方签订了关于钱老太遗嘱执行协议书。双方约定钱老太提及的陕西路房屋及古琴交周辉(已当场交付),余姚路房产交鲍华;周辉母亲留下的家具,早年由周辉二姐夫搬走,现余姚路房内家具等系钱老太结婚后所购,按钱老太遗嘱归鲍华所有。经双方再协商,钱老太丈夫周老先生生前留下的字画、红木柜等归周辉等人所有,钱老太故世后,她生前的工作单位上海某大学发放的抚恤金、上海文史馆发放的故世补助由周辉领取,钱老太全部丧葬费用及今后墓地管理费由周辉承担。钱老太生前的老同事张某、曹某等签字证明。

  小保姆与继子女诉争房产

  因周辉等人不配合,小保姆鲍华无法将涉案余姚路房屋办理过户。无奈在2012年6月下旬,小保姆鲍华将周辉等四名继子女告上法院称,在1967年钱老太与周辉等人父亲周老先生结婚后生活在上海,当时周辉等人均在外地工作生活,两位老人未与四名被告共同生活,双方间也没有抚养和赡养关系,后因周老先生生活需要人照顾,才想方设法把周辉调至上海。

  鲍华称,1998年9月,周老先生去世后,钱老太无亲生子女,一直靠自己尽心尽力照顾,直到2011年9月,钱老太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平静地去世。遗赠人钱老太生前对她名下房产及其他财产曾立下遗嘱作出了处分,将余姚路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遗赠给了自己,且该房屋系自己与钱老太共同共有,钱老太以此补偿自己对她多年的照顾之情。现周辉等人不配合产权过户,导致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属合法有效,判令周辉等四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除钱老太一名在日本的继女未应诉答辩外,法庭上周辉等人均认为钱老太是他们的继母,因上一辈老人间的恩恩怨怨,双方有些矛盾,但周辉一直是赡养继母钱老太的。周辉还认为,鲍华是周辉请来照顾继母的保姆,除对于余姚路房屋产权给鲍华存有异议外,还要求鲍华将放置在该房屋内的红木家具、字画、碑贴、印章等统统交付给周辉等继子女继承。

  继子女提出讨要额外钱财

  案件审理中,周辉又表示在涉诉房屋内由老父亲遗留的红木家具、字画、碑贴和印章等,鲍华应予归还,还称购买余姚路房屋的资金来源,是老父亲和继母共有财产,是用卖掉红木家具得来的资金购得,故自己对该房屋应有一定的份额,特别是钱老太的丧葬费2.5万元,亦是自己支付的。

  而鲍华则表示自己做保姆时,没有动过钱老太家中任何东西,在签订遗嘱执行协议书当天,周辉及妻子就将红木家具、字画等全部拿走了。系争房屋与周老先生无涉,周老先生在1998年就去世了,而该房屋是在2006年才购买的;办理钱老太后事共花费2.2万元左右,而钱老太身故后文史馆发放的补助金,大学发放的抚恤金就有5万余元,均被周辉领取用于丧葬费及今后墓地管理费,这一点在遗嘱执行协议书中已明确写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互不相让一审判决定分争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涉案余姚路房屋系钱老太与鲍华共有的房产,钱老太于2008年3月7日,以遗赠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表示将上述房产自有份额遗赠给鲍华,并在2011年1月22日委托书(副本)中也明确表示涉案房屋赠与鲍华,该委托书(副本)经过了曹某与张某见证,钱老太的遗赠行为系她真实意思表示,该遗赠行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

  法院以为,周辉等人主张涉诉房屋内留有四被告父亲遗留的红木家具、字画、碑贴和印章等,要求鲍华归还,因不属该案受理范围,可另行起诉。涉及周辉辩称涉诉范围购房款包含其父的遗产及办理继母钱老太丧葬费等请求,在继子周辉与小保姆鲍华签署的遗嘱执行协议书中作出了明确约定。若周辉等人仍存异议,均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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