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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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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不能擅自转团 邯郸民商律师
 
 节日期间,刘先生一家三口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刘先生全额缴纳了旅游费,确定了游览行程。

  旅游团出发当日,刘先生一家按约定的时间赶到机场集合。办完出境手续后他发现全团16个旅游者分别来自3家旅行社,且游客手中的旅游行程各不相同。

  回国后,刘先生找到旅行社,要求该社给个说法。该社的负责人称,组团人数不足,将若干家旅行社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刘先生一家的泰国游已交由另一家国际旅行社操作,有问题去找那家旅行社。

  刘先生找到那家旅行社,该旅行社说是按先前那家旅行社的要求操作的,出了问题,应找先前那家旅行社。刘先生遂向检察官进行咨询,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能否擅自转团。

  说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客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该解释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客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经旅客的同意,旅行社不能擅自转团。本案中,刘先生可将转让团和受让团一并告上法院,提起侵权之诉。(陈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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