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孩子陈某在路边的枣树下摘枣时被配电箱电击受伤。孩子的父亲认为北京市电力公司对该配电箱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因此代孩子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陈某和其他几个小朋友在丰台区一马路边的枣树下摘枣。在摘枣的过程中,陈某被旁边的配电箱电击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陈某下颌、双膝及左手烧伤,至起诉时还有受伤部位未痊愈。陈某的父亲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对配电箱尽到管理义务,因此代儿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电力公司辩称,事故现场有某城建公司在施工,因施工单位在涉案配电箱周围堆放渣土,陈某踩着堆土爬上配电箱摘枣,才会受伤,城建公司应该为这次事故负责。电力公司认为涉案配电箱的安装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存在任何瑕疵,且他们已按规定对配电箱及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巡视,因此他们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陈某触电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电表箱箱体异常带电;电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场施工单位在电表箱前堆土的行为造成了电表箱箱体带电;根据涉案电表箱的实际安装高度,即使电表箱前没有堆土,依陈某的身高完全可以触碰到电表箱。综上,电力公司未妥善管理维护涉案电表箱,造成电表箱箱体带电致陈某触电受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陈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北京市电力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733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