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人身损害>>>学生伤害赔偿
打球受伤落残疾 病逝获二次精神抚慰 邯郸人身损害
 
小辉(化名)是一名职高二年级学生,一米八几的个头,酷爱篮球,经常在校内与同学一起打篮球。但最近两年,他因为打篮球吃尽了苦头,不仅两次受伤并落下了终身残疾,其父亲还在知道儿子终身残疾后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近日,小辉将所在职高告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达32万余元。

  小辉称,2010年6月,在他最后一个初三学期中,有一次课外活动时与同学打篮球,摔倒后造成了左下肢骨裂,后治疗休养了3个月。

  2011年11月,在上职高的一节体育课上,老师组织打篮球比赛,小辉在打球时被同学猛烈撞击倒地,当场造成左下肢开放性骨裂,断骨穿出皮外。这次,小辉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起诉时仍在家中修养,等待二次手术。但即使二次手术后仍将会留下终身残疾。

  父亲由于担心小辉的身体及前途,在知道儿子将会留下终身残疾后精神受到巨大打击,突发脑出血于2012年2月去世,年仅49岁。现在全家仅靠小辉母亲一个人的微薄收入维持全家的开支和小辉的巨额医疗费用。

  因此,小辉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造成其受到伤害,并在明知小辉左腿有伤的情况下仍安排他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最终造成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小辉称父亲突然病逝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二次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自己因受伤耽误了学习、实习、毕业和就业,因此主张延迟就业损失。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本次受伤导致延迟就业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职业高中学校则称:小辉事发时所参加的活动是一场正常的体育活动。其主张学校在明知其左腿有伤的情况仍让其参加激烈的体育运动,是不属实的。小辉第一次受伤是在高中入学之前;第二次受伤也就是本次受伤是在高二第一学期学期末,没有证据证明两次伤害有任何联系。而且这个活动也是在体育课上,小辉也是自愿参加的。任何体育活动都有一定的对抗性,并且有一定的危险性,小辉作为高二的学生,对这一点也是明知的,在参加体育活动这方面学校并没有任何过失。顾家辉父亲的因病去世与此次受伤没有关联性。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辉在职业高中学校体育课上参加老师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摔倒受伤,职业高中学校的老师明知他在案发前一年打篮球时腿部受过一次伤害,仍安排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职业高中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小辉摔倒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辉在明知自己腿部曾经受伤的情况下,依然参加对抗激烈的篮球比赛,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所受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小辉主张其父亲因其伤情病逝对其造成二次精神损害,对此虽无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考虑小辉父亲在其受伤后不久病逝,确实对其造成精神压力,应予以精神抚慰,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所请求延迟就业损失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职业高中学校赔偿小辉各项损失6.7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实际履行完毕。

学生伤害案件 邯郸侵权律师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