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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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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人身损害>>>医疗事故赔偿
重复检查医院应当退费 邯郸律师事务所
 
2011年1月,80岁的黎因冠心病住进某医院。住院期间,医院给黎做了两次艾滋病检查,两次B超胰腺部位检查,一次梅毒检查。在该医院为黎做的常规检查中,有14项检查之前在其他医院检查时做过。黎认为,其作为无不良嗜好的高龄老人,医院检查艾滋病、梅毒完全没有必要,同时,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检查和检验结果互认的规定,对其重复检查和化验,给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黎生就检查费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将其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重复检查费、化验费。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做艾滋病、梅毒检查并无过错,但同一家医院多次做同样的检查不合理,应当返还检查费。
  法官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但同级医院检验的互认是有原则的互认,而并非一概互认,当患者的情况不符合互认原则时,应当结合患者的病情重新进行检查。
  艾滋病、梅毒属于有潜伏期的病症,因此黎生在其他医院做过艾滋病、梅毒检查,上述医院再次进行检查,不属于重复检查。但黎在短期住院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属重复检查。同时,原告在其他医院做过癌胚抗原检测,所患疾病不是癌症,再次检查没必要,属重复检查;医院对黎在其他医院已做过的B超胰腺部位检查是必要的复查,但第二次B超胰腺部位检查是不合理的,属重复检查。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医院返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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