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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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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路边玩沙子被撞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7岁男童皓皓(化名)在路边沙堆玩耍不慎被过往货车撞伤致十级伤残。近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货车司机和沙堆所有人分别承担各自责任。

  2012年1月6日11时10分左右,沈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在滨海县大套乡某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某家门前时,将在路边沙堆玩耍的皓皓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尔后,皓皓被送往滨海县仁慈康复医院接受治疗,两天后又转去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56296.39元。经鉴定,皓皓的伤情因车祸致右下肢碾轧伤、皮肤软组织脱套伤后面积皮肤坏死,其中损伤遗留的肢体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需1人护理90日,给予营养支持90日。

  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沙堆所有人张某、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皓皓的监护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沈某支付了36000元的医疗费用,张某、李某未支付任何费用。皓皓的监护人张某即以自己与皓皓为原告,分别将保险公司、沈某、张某、李某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7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该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强制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双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事故中被告沈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70%的赔偿责任,张某、李某及原告监护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30%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0610元,被告沈某赔偿原告28362.95元,因被告沈某已垫付原告50213.73元,故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皓皓18759.22元,另21850.78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沈某;被告沈某对原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李某分别赔偿原告4051.85元。

  法官提醒:监护人对儿童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儿童脱离监护人视线导致事故发生,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不要让自己的一个疏忽酿成无法弥补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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