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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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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高配”准驾车型 理赔“遭拒”损失自负 邯郸市律师
 
家住福建平潭的李某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挺自信,持着C1的驾照,开着B1的汽车。他认为只要有驾驶证,又给车辆上了交强险,就万无一失了。然而,当他因“高配”了准驾车型,遭遇事故申请保险理赔,却事与愿违的“遭拒”。面对20万元的巨额赔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11万元。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由李某自行承担。 

  2012年初,李某持着C1证驾驶着驾驶一辆B1型中型普通客车,在路上行驶,前面行驶着游某另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两辆车都未实行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突然,前车发现有一位市民在左侧路边行走,避闪不及碰撞到该市民,致其向左侧摔出且倒地;由于李某的车辆底盘推刮到该市民,造成市民陈先生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平潭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及李衔生与前车司机游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李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20万元整。 

  此后,李某向平安保险福建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持准驾车型C1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违反了保险合同所附条款第九条第一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约定,拒绝赔付。李某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按驾驶证载明的车型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分别作了规定,这充分说明两者存在区别,不能等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由于李某已向受害人家属实际履行了赔付义务,已不存在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对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解,不应狭义理解为未取得驾驶证,还包括未取得非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仅能表明其具备了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驾驶资格,对于非准驾车型,仍不具备驾驶资格。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系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就该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予以保险赔偿,无异于鼓励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并非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故对于该被保险车辆,李先生不具备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只能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因此,在驾驶车辆时不应凭借对自身技术的盲目自信,自行“高配”准驾车型。行为本身违法不说,其可能带来的经济上损失、身心上的伤害,可能是一个驾驶员、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关注交通安全,必须要坚守好准驾车型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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